2006年2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功过相抵 不能违法
陈一舟

  “的哥”向警方提供破案信息、协助抓获在逃嫌疑人的,除可获数百元不等的奖励外,还可获警方的奖分,用以抵消交通违章记分——江苏启东市公安局日前出台办法,对出租、客运车辆驾驶员协助警方抓获网上逃犯、查破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等8类有功行为作了相应奖励规定,驾驶员的有功行为可折算成相应的奖励分值,等值折抵一个记分周期内的交通安全违法记分。
  应该说,江苏启东警方发动出租、客运驾驶员组成流动网络防范、打击犯罪活动,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。但是,将“助警”之功冲抵“违章”之过的做法,笔者却实难苟同。
  这首先得澄清一个基本的认识——驾驶员违反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》而被记分,是法律给予的一种制度性惩罚,任何部门都无权加以“赦免”。交通违章是法律层面的事情,协助警方抓贼归属于社会义务范畴,违章必受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,而“助警”则取决于公民意愿(可以奖励提倡,但不能强制进行),两者岂能混为一谈?
  当然也有人说,在刑罚上都有立功减刑的原则,驾驶员违章之过为什么就不能用“助警”之功来加以冲抵?其实不然,这完全是两个概念。其一,刑罚所沿用的原则,是现代法律人性化的体现——鼓励量刑对象用实际行动“悔过”并检举其他犯罪,此“功”与公民基于社会责任自觉完成的义举有本质区别;其二,前者的行为有助于案件侦破和挽回犯罪损失,而后者虽是有功于警方,但其违章所造成的“过错”却丝毫没有消减。
  启东警方的这一做法,引出了一个问题:在法制社会中,我们该如何看待一个公民身上兼备的“道德之功”与“违法之过”?江苏启东警方过分看重了道德之功,而忽视了违法之过所要接受的惩罚是不能打折扣的。正确的思路应是,首先依法惩过,而后才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“道德之功”进行表彰奖励。不能因“违法之过”就否定或贬低其“道德之功”的价值,更不能用“道德之功”去冲抵其“违法之过”。